賣花生的大媽已經身亡了,她沒追上不給花生錢的女子后,倒在烈日下。近日,重慶一位大媽在賣花生時,遇到一位買了花生卻不給錢的女子,大媽看到對方提著花生徑直離開,急忙起身去追趕,結果人沒追上,自己反被氣暈在地。


當時的天氣有40幾度,地面熱得都可以煎雞蛋了,大媽暈倒在地上,會是個什么情形,可想而知。市民發現后,有人給大媽遮擋太陽,有人解開大媽衣領,試圖營救。但是據拍攝者說,他們最后失敗了,大媽已經身亡。


事情發生后,大家對買花生不付錢的女子,應該承擔什么責任,持有不同意見,有人認為應該定過失致人死亡罪,也有人表示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。


筆者認為,女子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,但大媽因追趕她猝死,應該承擔民事責任,理由如下:


1、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,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,致他人死亡的行為,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。


通俗的講,要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,需要女子有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觀認識,或者她是因為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。


之所以說女子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,是因為刑法具有歉抑性,如果通過其他方法可以達到懲罰的目的,可以不適用刑法,采用其它的處罰措施。


除此之外,刑法的定罪原則很高,需要排除合理懷疑,如何能確定女子能夠預見到,她買了花生不付錢的行為,會導致大媽死亡的嚴重后果呢?


過失致人死亡的關鍵是,犯罪嫌疑人已經預見到死亡后果的發生,卻因非主觀故意的種種原因,導致死亡后果的發生。


綜上所述,女子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,不能定過失致人死亡罪。


2、有網友表示,既然不能定過失致人死亡罪,女子為什么又要承擔民事責任?


這是因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采用的證明標準不一樣,民事責任采用高度蓋然性規則,即大概率是這樣,就可以判侵權人承擔責任。


民法典規定,行為人因過錯,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
女子買花生不給錢,不管她是故意,還是忘記了,都有過錯,沒有異議,而且她也造成了大媽死亡的后果。


但女子的侵權行為,和大媽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,應該如何確定?


筆者認為,可以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來確定,即女子買花生不給錢,正常情況下,大媽肯定會追趕,事發時酷熱難擋,人劇烈運動突然昏倒,符合日常生活經驗。


至于暈倒和死亡之間的進程,可以用參與度來確定,女子買花生不給錢與大媽身體健康、冒著烈日追趕等,綜合確實女子應該承擔多少責任。


實踐中,類似這種情況,女子一般會被判承擔30%的責任,注意,判定多少責任,有一定的主觀因素在里面,也就是說,只要不太離譜,多一點或者少一點,都屬于正常范圍。


最后,不管女子是有意還是無意,大媽是因為她沒付錢追趕倒地去世,女子都有責任,只是責任大與小而已。